【法律实务】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 周俊桃律师   发布时间: 2012-08-14 22:57   132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伤残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3年赔偿金额(上海市):

一级:1.  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96*26=101296元;2. 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27

二级:1. 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96*25=97400元;2. 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26;

三级:1.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96*22=85712元;2. 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23;

四级:1. 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96*20=77920元;2. 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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