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2013年工伤五至六级赔偿标准
来源: 周俊桃律师   发布时间: 2012-08-14 23:17   139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2013年上海市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3年上海补偿标准为:

五级:1. 本人社保基金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17=662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692*18=84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692*18=84456元;2.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社保缴纳基数*18。

六级:1. 本人社保基金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15=58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692*15=70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692*15=70380元;2.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社保缴纳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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