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律师】2013年工伤七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 咸宁律师   发布时间: 2012-08-15 08:47   148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咸宁律师整理的工伤七级至十级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3年上海市补偿标准:

七级:1.本人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12=46752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4692*12=5630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692*12=56304元;2. 本人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3。
 
八级:1.本人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10=3896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4692*9=4222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692*9=42228元;2. 本人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1。
 
九级:1.本人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8=31168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4692*6=2815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692*6=28152元;2. 本人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9。
 
十级:1.本人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6=23376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4692*3=140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692*3=14076元;2. 本人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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