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住址:某省某县某乡某村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某镇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支付原告2011年9月6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200元;
2、判令支付原告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3、判令支付原告2011年9月6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00元;
4、判令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
5、判令支付原告2012年3月1日至3月3日的工资250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1年9月进入被告处任保安工作。入职后,被告未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扣除了原告2011年11月及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280.6元。被告约定原告2011年9月、10月为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从2011年11月起原告的工资增加为1900元,包括:基本工资1400元及绩效工资500元组成。被告要求原告的上班时间为做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但是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2012年3月5日,原告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请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因此,原告认为某劳人仲(2012)办字第681号的裁决有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中,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