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律师】顾客就餐摔倒受伤 酒店需担责
咸宁市律师事务所
2011年3月某日晚8时左右,郁某在某酒店用完餐下楼过程中,不慎摔倒致股骨骨折。
2011年3月某日晚8时左右,郁某在某酒店用完餐下楼过程中,不慎摔倒致股骨骨折。
2012年3月,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为其做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的损伤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2年4月,郁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由酒店承担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
2012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自身并无过错行为,只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庭审调查,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用完餐,因在晚宴上饮用黄酒,从二楼下往一楼过程中在楼梯上摔倒,其自身也有过错。现被告愿意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