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律师】著名刑事律师潘盼盼办理取保侯审案件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14-05-30 07:54   170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著名刑事律师潘盼盼办理取保侯审案件

 

      著名刑事律师潘盼盼办理取保侯审案件
 
  
咸宁著名刑事律师:潘盼盼律师
咸宁著名刑事律师咨询:13707243219
咸宁著名刑事律师律所: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咸宁著名刑事律师地址:湖北咸宁崇阳县新法院正对面
一、咸宁著名刑事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
 
二、咸宁著名刑事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 罪 嫌 疑 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中国
 
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 罪 嫌 疑 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根据笔者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
 
三、咸宁著名刑事律师
 
1、办理委托手续
 
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这类刑事案件委托代 理权限的商定,切不可含糊笼统,如使用“全权代 理”等类似含糊字词,应明确、具体。对于委托人的要求代 理行使实体权利,应进行特别授权。
 
2、代写诉状
 
3、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首部。写明原、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现住址。
 
请求。请求部分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事实和理由部分。这一部分是诉讼的重点,要求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叙述。
 
结论部分。要求在这一部分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高度概括,明确具体的法律根据,重申诉讼请求。
 
附注部分。要求注明证据的份数,证人的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
 
刑事案件受理前,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承认律师首先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在基本事实澄清、主要证据充分后,写诉状。在诉状的附注部分写明主要证据的出处,并注明承办律师不易调查和未来得及进行详细调查的线索,请法庭进一步调查。
 
刑事案件已被受理,承办律师要在阅卷的基础上进行配合调查和弥补性调查。配合法院调查是指积极提供线索,申请和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去进行实地调查。弥补性调查是法院认为不重要、没有提取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承办律师要进行自行调查。
 
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证人线索,不能证实原要证明的内容,要转告自诉人,另提供补充调查线索。根据补充的调查线索,再行调查。
 
在开庭前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通过阅卷发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充分,要提请法院进行调查,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四、咸宁著名刑事律师、律师刑事申诉的代 理工作
 
律师代 理刑事申诉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律师代 理刑事申诉业务是以争取审判机关对案件再审为目的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刑事案件中的申诉代 理工作,是一个单项诉讼权利的代 理,有别于多项诉讼权利有代 理。
 
(三)律师接受委托代 理申诉,发生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审判机关作出驳回申诉的答复时,委托人与律师的代 理关系即告终止。
 
(四)提起对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代 理活动,因申诉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被害人或被告人必须在收到“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委托。
 
(五)、申诉人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案件复杂,律师收案应慎之又慎。
在接受委托时,要做到:
 
 1、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审的裁判文书;
 
 2、要求委托人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访问原审的辩护人、代 理人;
 
 4、查阅原审辩护人和代 理人的案卷档案,了解证据情况。
 
 5、做必须的调查访问。
 
完成上述工作后,经过分析认为申诉确实有必要时,再决定签订委托书。
 
(六)刑事诉讼的申诉代 理工作,是一项有风险、易招致各种非议的业务工作,要求承办律师以国家法制、人民利益为重,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取保候审的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应当注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二、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防止保证人串供、隐匿和伪造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使之不敢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的义务是: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保证金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于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四、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在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签发《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五、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一)执行的公安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是以保证金形式担保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责令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情节严重,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一)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间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二)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有关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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