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律师】潘盼盼为李燕飞犯组织领导传销罪 成功辩护词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5-07 16:50   103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咸宁律师潘盼盼为李燕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成功辩护词

咸宁律师潘盼盼为李燕飞犯组织导传销成功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燕飞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为被告人李燕飞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本人在办理案件中,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地查阅了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发表职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燕飞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李燕飞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

 1.被告人李燕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因传销组织都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进行活动,在层级的顶端或中心起的作用最大,反之作用就小。在本案中,被告人李燕飞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位置是处在层级的末端,所从事的行为只是在他人的授意下在网上充话费,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其作用小,危害也小,只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与其她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和作用的人在天使购物中还有很多,因此,对被告人李燕飞的量刑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李燕飞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属于零就业的家庭,一开始被告人只是抱着找份工作的想法,接触到传销组织,被传销组织的吴光能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并且吴光能以其在发展会员时手边没电脑或没空为由,多次要被告人帮他把钱转到天使购物,以及以被告人李燕飞最年轻,会电脑操作为由,将钱贷、黄忠放在被告人的下面,成为李燕飞的下线,以及教李燕飞如何欺骗会员。被告人李燕飞虽然有错,但都是在吴光能的欺骗下,一步步地犯下错误,陷入其中,不能自拔,身受其害,使自己从受害者渐变成害人者。被告人李燕飞辨别真伪的能力较低,李燕飞在刚开始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信以为真加入了该组织,同时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活动,介绍他人入会,从中获得小利,自己所获得的利益就是在天使购物的网站上用电子购物币换了几包零食吃了,所以说,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从另一角度来说,被告人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自己也成为了一个受害者,本来想找工作却误入传销组织中,浪费了时间并且触犯了法律,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所区别的,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李燕飞主观恶意较小,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燕飞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只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且悔罪表现良好。

被告人此前遵纪守法,从未有犯罪前科,此次为找工作而误入传销组织当中,被公安抓获后,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都是一致的。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的回答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燕飞只是传销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所起的作用很小,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很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更重要的被告人也是一个受害者,况且已经羁押了九个月,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燕飞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在一年以下量刑,让被告人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辩护人:潘盼盼

0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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